「觸」的釋義
三藏法數
謂六根成就,十月滿足,而出於胎。身根觸風而知寒熱,故名為觸,是為出胎現在果也。 觸即觸著。謂尼若與男身相觸,起染欲心,是故為眾所棄也。 謂妙衣上服,柔軟細滑等觸,以其實有觸對,故名色也。 謂出胎已後,至三四歲時,六根雖觸對六塵,未能了知生苦樂想,是名為觸。
佛學大辭典
(術語)梵語薩婆羅奢Spars/a,五境之一,身根所觸有堅濕暖動等十一種。俱舍論一曰:“觸者有十一:謂四大種、滑性、澀性、重性、輕性、及冷、飢、渴。”【又】心所法之一。俱舍之十大地法,唯識之五遍行攝之。彼屬于五境者,為所觸之色法,而此為能觸之心法也。使根境識三者和合之心作用也。俱舍論四曰:“觸者,謂根境識和合生,能有觸對。”大乘義章二曰:“令根塵識和合名觸。”十二支中之觸支是也。【又】不淨為觸。增韻曰:“觸污也。”蓋觸于不淨物而自為不淨者,是雲觸穢。
佛光大辭典
 (一)梵語spars/a,巴利語phassa。為心所(心之作用)之一。俱舍宗以其為十大地法、七十五法之一,唯識宗視為五遍行、百法之一。指境(對象)、根(感官及其機能)、識(認識)三者和合時所產生之精神作用;亦即指主觀與客觀接觸之感覺而言。  此時之根、境、識各分為六種,則觸亦有六觸(六觸身,身為復數之意)。例如由眼根、色境、眼識三者和合而產生之觸為眼觸,如由耳、鼻、舌、身、意產生耳觸乃至意觸。此為說一切有部所立三和合生觸之義,即根、境、識和合時,能生其他心所。經量部則唯以根、境、識三者和合名為觸,無有別體,名三和成觸。  于六觸中,前五觸所依之根為有對(二物有相互為障之性質),故稱有對觸。第六觸之意觸,以名(增語)為對象,故稱增語觸;此增語觸對第(二)項中所說之以身根為對象之所觸而言,此為能觸。  又隨染淨等相應法之別而有八種觸,即與無漏相應之明觸、與染污相應之無明觸、與有漏善及無覆無記相應之非明非無明觸,及無明觸中與愛相應之愛觸、與恚相應之恚觸,以及隨受之不同而產生樂受之順樂受觸、生苦受之順苦受觸、生不苦不樂受之順不苦不樂受觸。  此外,十二緣起之第六支為觸,又稱觸支,有部依分位緣起釋為嬰兒期之‘觸’。即于嬰兒期根、境、識三者和合而未了知苦樂差別之位。﹝雜阿含經卷十三、大毗婆沙論卷二十三、俱舍論卷四、卷九、卷十、大乘義章卷四﹞  (二)梵語spras!t!avya,巴利語phot!t!habba。五境之一,十二觸之一,十八界之一,俱舍七十五法之一,唯識百法之一。即被觸之對象,故亦譯為‘所觸’。指身根感覺之對象,即所觸之對境,稱為觸境,乃五境、六境之一。共有十一觸:即地、水、火、風四大種,與滑、澀、重、輕、冷、飢、渴等十一種。其中四大種為能造之觸,後七種為所造之觸。﹝大毗婆沙論卷一二七、俱舍論卷一、大乘阿毗達磨雜集論卷一、品類足論卷一﹞