「有法差別相違過」的釋義
有法差別相違過 佛光大辭典
 因明用語。又稱有法差別相違因(梵dharmi -vis/es!a-viruddha )。因明三十三過中,因(理由)的四相違過之第四項。乃缺乏因三相中後二相所形成之過失。有法,指宗(命題)之前陳(主詞);差別,指宗前陳所含之意味;相違,相互矛盾、違反之意。于因明對論中,凡狡黠之論法,于宗之前陳隱含二種意許(存于內心而不表示于言語中之想法),立者(立論者)成立其一,而希望敵者(問難者)不成立;今立者所陳述之因(理由),于宜發生關系之同品不發生關系,反而關系到不應發生關系之異品,如是則缺乏因三相中之後二相,致令敵者所立之因為正確無過之因,而對立者自己反形成不利之局勢。﹝因明入正理論、因明入正理論疏卷中末、因明入正理論疏瑞源記卷四、卷七﹞(參閱‘四相違’1734、‘因明’2276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