「四事不可久保」的釋義
四事不可久保 三藏法數
﹝出出曜經﹞ 經云:有一孤母而喪其子,憂惱失意,來白於佛。佛即以此四事告之。 〔一、常必無常〕,世間之相,一一無常,假令萬劫之久,鐵石之堅,須彌之高,大海之廣,終為無常之所壞滅。是故常不可久保也。(梵語須彌,華言妙高。) 〔二、富貴必貧賤〕,世間之事,盛必有衰,盈必有虧,此理之必然也。蓋富貴雖命於天,而理有不可常者。故今之富貴,安知異時而不貧賤。故富之與貴,亦不可久保也。 〔三、會合必別離〕,人之生世,離必有會,合必有離,此理之自然,而非人意之所能必。故今之會合,安知異時而不別離,故會合亦不可久保也。 〔四、強健必死〕,人之處世,生必有死,此理之常。是故年雖強健,終歸壞滅,豈山石空海之所可避耶?是故強健亦不可久保也。(山石空海者,經云:非空非海中,非入山石間,無有地方所,脫之不受死是也。)
四事不可久保 佛光大辭典
 據出曜經卷二無常品之二載,有一婦人因喪子而憂惱失意,遂至佛前請示,佛即以四事告之,以闡明事物之不可久保。即:(一)常必無常,世間萬相皆屬無常,縱使如萬劫之久、鐵石之堅、須彌山之高、大海之廣,終必為無常所壞滅。 (二)富貴必貧賤,世間之事,盛必有衰,盈必有虧,此乃必然之理。(三)會合必別離,人生在世,離必有會,合必有離,此乃自然之理,非人意所能為。(四)強健必死,人處于世,有生必有死,此乃常理,身體雖強健,然終歸要壞滅。故世間一切事物皆不可久保。﹝增一阿含經卷十八‘四意斷品’、法句譬喻經卷一無常品﹞