「取」的釋義
取
三藏法數
謂從二十歲後,貪欲轉盛,於五塵境,四方馳求,是名為取。(五塵者,色塵、聲塵、香塵、味塵、觸塵也。)
取
佛學大辭典
(術語)取著所對之境界謂之取。愛之異名也。又為煩惱之總名。唯識論八曰:“取是著義。”大乘義章五本曰:“取執境界,說名為取。”勝N寶窟中末曰:“取者是其愛之別稱,愛心取著,故名為取。”
取
佛光大辭典
梵語upa^da^na,巴利語同。為煩惱之異名。漢譯經典亦常譯為‘受’。系十二緣起之第九‘取支’,謂執著于所對之境;亦即由第八支‘愛支’現行引生之熾熱活動,特指對淫、食、資具等之執著,及對妄欲貪求之心等作用而言。
說一切有部以‘分位緣起’說,謂取乃眾生于青年期,對淫、食等之渴愛增廣,故四方馳求而不辭勞倦之位,稱為‘取’。然經部則依‘剎那緣起’義,謂取指欲貪等煩惱;乃以其行相猛利,能令業火熾然而釋其義。大乘唯識宗則以取攝于能生支,系一切煩惱之體而通于種子現行。
此外,一般將取分為四種,即:(一)欲取,謂對色、聲、香、味、觸等五妙境之貪求。(二)見取,謂執取諸種非佛教之世俗觀點。(三)戒禁取,謂執取諸種非佛教之戒律。(四) 我語取,謂執著諸種我見之言語。又眾生為主體,稱能取;所對之外在對象為客體,稱所取。﹝雜阿含經卷十四、識身足論卷三、大毗婆沙論卷二十三、俱舍論卷九、瑜伽師地論卷九、成唯識論卷八﹞(參閱‘四取’1704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