「偷盜」的釋義
偷盜
三藏法數
謂潛起惡心,取他財物,故名偷盜。
偷盜者,謂竊取他人一切財物也。
偷盜
佛學大辭典
(術語)十惡業之一,新譯作不與取,他人不與而自取也。法界次第上之上曰:“盜取他財物,故名為偷盜。”俱舍論十六曰:“要先發欲盜故思,于他物中起他物想,或力或竊起盜加行,不誤而取,令屬己身。齊此名為不與取罪。”
偷盜
佛光大辭典
梵語adatta^da^na,巴利語 adinna^da^na。不與而取,稱為偷盜。新譯作不與取。乃力取或盜取他人財物之意。于身、口、意十種惡行為(十惡)中,與殺生、邪淫同屬身業。偷盜為戒律所嚴禁,若犯偷盜,嚴重者如盜五錢以上,則犯波羅夷罪(如斷頭之重罪),在十惡、五戒中,為僅次于殺生之重罪。據舊華嚴經卷二十四‘十地品’之說,偷盜之罪能令眾生墮于三惡道,若生于人中,亦必得二種果報,一為貧窮,二為失財不得自在。﹝十不善業道經、俱舍論卷十六、法界次第卷上之上﹞(參閱‘十善十惡’468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