「二種法性」的釋義
二種法性
三藏法數
﹝出地持經﹞ 法即軌則之義,性即不改之義。謂一切法性無改易,皆可軌則而修,故名法性。 〔一、實法性〕,謂一實之理,離虛妄相,本性平等,無有變易。一切諸佛莫不軌此法性修之而成正覺,是名實法性。 〔二、事法性〕,謂世間種種諸法,皆依於理,施設建立。所謂地水火風五陰等法,隨俗所知所見,雖屬於事實,不外乎法性之理,是名事法性。(五陰者,色陰、受陰、想陰、行陰、識陰也。)
二種法性
佛學大辭典
(名數)法界有事理二種,法性亦然,一事法性,如地之堅性,水之濕性等是。二理法性,諸法平等之實性是。止觀曰:“地持明二法性:一事法性,性差別故。二實法性,性真實故。”
二種法性
佛光大辭典
出自地持經卷一。法即軌則之義;性即不改之義。一切法性無有變易,皆可依軌則而修,故稱法性。可分為二種:(一)實法性,即一實之理,離虛妄相,本性平等,無有變易,一切諸佛莫不軌此法性修之成正覺。(二)事法性,即世間種種諸法,皆依于理,施設建立,如地、水、火、風、五陰等,隨俗所知所見,雖屬于事,然不外乎法性之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