自殺
自殺
三藏法數
謂無慈悲之心,於諸物命,輒自殺害,是名自殺。
自殺
佛學大辭典
(雜語)善見律十一謂有一比丘淫欲亂心日夜欲制其心而不能制,自念言我持戒具足,何以舍戒還俗,我寧可取死。是故上耆^崛山頂投岩取死。佛告諸比丘莫自殺身,殺身者乃至不食亦得突吉羅罪。若比丘病極,若見眾僧及看病比丘料理辛苦,自念言:此等正為我故,辛苦乃爾,自觀壽命不得久活,而不食不服藥,又有比丘自念我病極告,我壽命亦盡,我道蹟如在手掌。若見如此,不食死,無罪。
自殺
佛光大辭典
(一)即自己動手殺害任何有情之生命。佛陀一本‘慈愛與樂,悲愍拔苦’之精神而制定殺戒,嚴禁傷害任何有情眾生,若犯此戒,屬波羅夷罪。有關殺生,據四分律卷二載,有自殺、教人殺、遣使殺等二十種。其中,‘自殺’即指自己動手殺害有情生命。﹝梵網經卷下﹞(參閱‘殺生戒’4656)
(二)即自己殺死自己。五戒之首乃‘不殺生’之戒,含有禁止自殺之意。佛陀弟子中,偶有自殺或計劃自殺者。如比丘尼獅子歷七年修行,仍未能治其貪欲心,愧憤自身愚癡,遂萌自殺之意。然于森林投繯之際,頓然開悟。比丘薩婆得薩(巴Sappa da^sa )歷二十五年修行,仍未得平安,遂決意自殺,于抽拔剃刀時,頓然開悟。比丘跋伽利亦曾立意自盡,欲躍下山崖,以了生命。然于邁足將縱之際,突然開悟。惟後罹重病,瀕死之時嘗自言:由于此病,遂不能會見佛陀,內心甚苦。佛陀聞言,乃道:能見人生真實之相者,即可常見及我。跋伽利遂即執刀自殺,了盡殘病之身。另據雜阿含經卷三十九載,比丘瞿低迦曾六度開悟,六度退轉。于第七度開悟後,因恐第七度退轉,遂行自殺。瞿低迦于第七度開悟後,已入超越生死之境,心中不再殘留任何妄念,佛陀遂聽任其自殺。然此類自殺不能視為一般之自殺行為。
佛陀認為(大二·三四八上):‘若有舍此身,餘身相續者,我說彼等則有大過;若有舍此身已,餘身不相續者,我不說彼有大過也。’
至大乘佛教,逐漸闡揚尊重生命之教理。大智度論謂,無論如何勤修福德,若未遵守不殺之戒,亦將失其意義。梵網經亦謂,凡生者皆為我父、我母,故殺生即殺父、殺母。準此而言,自殺亦無異殺父、殺母。然于我國、日本,仍有若幹欲求往生淨土而自殺之事例。
一般而言,佛教雖視人生為苦、空、無常,然反對任何戕害生命之作法,而主張佛教徒應于有生之年,盡量求其善終以克取往生淨土之道。﹝雜阿含經卷四十七、善見律毗婆沙卷十一、俱舍論卷五﹞