無我

無我 佛學大辭典
(術語)梵語Ana%tman,又雲非我。常一之體,有主宰之用者為我,于人身執有此,謂之人我,于法執有此,謂之法我,于自己執有此,謂之自我,于他執有此,謂之他我。然人身者五蘊之假和合,無常一之我體,法者總為因緣生,亦無常一之我體,既無人我,無法我,則無自我他我,不待言矣。如此畢竟無有我,是究竟之真理也。金剛經曰:“通達無我法者,如來說名真是菩薩。”十地經論一曰:“無我智有二種,我空法空。”大乘義章二曰:“法無性實,故曰無我。”同三曰:“苦非我體,故名為無我。”俱舍光記二十六曰:“違我見故非我。”又曰:“非自在故非我。”又曰:“即蘊自體非我故非我,如言即舍非人。”止觀七曰:“為無智慧故,計言有我。以慧觀之,實無有我。我在何處?頭足支節,一一諦觀,了不見我。何處有人及以眾生?眾生業力機關,假為空聚。從眾緣生,無有宰主,如宿空亭。”原人論曰:“形骸之色,思慮之心,從無始來,因緣力故,念念生滅,相續無窮。如水涓涓,如燈燄燄。身心假合,似一似常。凡愚不覺之,執之為我。寶此我故,即起貪嗔癡等三毒。三毒擊意,發動身口,造一切業。”
無我 佛光大辭典
 梵語ana^tman 或 nir-a^tman,巴利語anattan。又作非身、非我。我,即永遠不變(常)、獨立自存(一)、中心之所有主(主)、具有支配能力(宰),為靈魂或本體之實有者。主張所有之存在無有如是之我,而說無我者,稱為諸法無我;觀無我者,稱為無我觀。無我系佛教根本教義之一,于三法印中,即有‘無我印’。通常分為人無我、法無我二種:(一)有情(生者)不外是由五取蘊(即構成凡夫生存的物心兩面之五要素)假和合而成,別無真實之生命主體可言,稱為人無我,又稱我空。(二)一切萬法皆依因緣(各種條件)而生(假成立者),其存在本來即無獨自、固有之本性(自性)可言,稱為法無我,又稱法空。  此外,尚有以下幾種說法:(一)據阿含經典之說,一切萬法之存在皆賴于各種條件之相互依存,此依存關系一旦有所變化,即產生幻滅、無常之現象;由于無常,故為苦;由于苦而不得自在,故為無我。  (二)說一切有部主張‘我空法有’,即一方面認為‘人無我’,另一方面又主張構成存在之要素各有其自性,故不說‘法無我’。  (三)據成實論之說,五蘊中並無實在之自我,準此而觀人無我者,稱為人空觀;又五蘊之法盡是無常,並無實在之自性,準此而觀法無我者,稱為法空觀。  (四)一般言之,大乘佛教主張二無我,即我法二空(人法二空),然唯識宗依‘三性說’而立‘三無我’之說。即:(1)‘遍計所執’之實我實法乃情有理無者,非為實在之我相,故稱無相無我。(2)‘依他起’之似我似法乃如幻假有者,異于被執之我相,故稱異相無我。(3)‘圓成實’之自相乃由無我(識之實性)所顯之真如,故稱自相無我。﹝雜阿含經卷一至卷三、卷十、大品般若經卷三、大方等大集經卷三十三、瑜伽師地論卷九十三、大毗婆沙論卷九、卷十、俱舍論卷二十九、卷三十、成實論卷三、卷十二、大智度論卷二十二、辯中邊論卷中、唯識二十論﹞(參閱‘人法二空’256、‘我空法有’2941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