大盜戒犯緣

大盜戒犯緣 佛光大辭典
大盜戒犯緣    又作盜戒犯緣。即偷盜的因緣。成就偷盜的犯相,有六項因素:(1)他人的財物;(2)明知是他物而非自己之物;(3)起偷盜的念頭,亦即存有偷盜的預謀在先;(4)假借種種方法,達成偷盜目的;(5)貴重財物,所盜之物,價值五錢;(6)將所盜的財物帶離原來的位置。偷盜的因緣,不出心與境兩種。第一項、第四項是「境」,第二項、第三項及第五項是「心」,第六項,心與境和合而作。如果物主不同意,不論用什麼手段騙取、竊取、強奪、霸佔、吞沒,凡具以上所列的六個條件者,皆成不可悔的重罪。除了合理的利潤(五戒優婆塞除了不得漁獵、酤酒、屠宰、販毒、走私、賣淫、賭博等的惡律儀之外,可以販賣,也可以耕作),不得隨意謀取他人的財物。無論是地面上、地面下、水面、水中、高處、低處、樹上、空中、動物、植物、礦物、行動中、靜止中的一切財物,不論是國家、私人、佛教的,只要有其所屬的主權者,皆不得偷盜。除非是無主繫屬的糞掃物(垃圾類的拋棄物),方取之無罪。〔四分律刪繁補闕行事鈔卷二〕p1153